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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再担保作用 全力支持小微企业抗击疫情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甬融担政〔2020〕4号


为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市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公司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项措施强化金融支持和服务保障,全力支持宁波市小微企业应对疫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免收合作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费。各合作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贷款期间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且符合再担保纳入条件的,免收该期间的再担保费;2019年已纳入再担保业务,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30日仍在保的,该期间已收取的再担保费,按2019年与各合作担保机构签订的《全保通再担保业务合作协议》收费标准予以相应退回或抵扣下一年度的再担保费。

二、加快代偿补偿资金的审批支付。优化再担保业务备案和代偿补偿审批程序,对于合作担保机构申请的代偿补偿资金,及时支付补偿资金。

三、减免小微企业担保费。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对新增客户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教育、会展等行业小微企业,乡村农旅、水产畜禽养殖、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和保障市场供应的粮油、蔬菜、肉蛋奶相关产业的各农业经营主体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等小微企业全部免收担保费,其他行业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费均按减半收取。2019年已承保的存量客户,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30日仍在保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该期间已收取的担保费,按2019年协议收费标准予以全额退回或抵扣,其他行业则按2019年协议收费标准予以减半处理。

四、免收保证金和降低反担保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对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担保,一律免收保证金,今年1月1日以来收取的保证金作相应抵扣或退回。原则上不要求提供其他物的反担保。

五、做好在保企业续保保障工作。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本公司协调银行共同做好续保、续贷工作,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协调合作银行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对因疫情影响或防疫工作需要而产生的临时性资金需求,以及因隔离或停工影响发生临时性还贷困难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一定额度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阶段性难关。

六、加大新客户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各类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和群众基本生活所需等领域的小微企业,尽力满足融资担保需求,全力支持疫情防控。

七、开辟绿色通道。为进一步提高融资服务效率,公司将大力推动自主保证业务并协调各合作银行集合各自产品优势为各类小微企业提供便捷融资服务。同时疫情防控期间,公司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快捷融资服务,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操作流程。对因防疫工作产生的应急需求,全时待命,专人负责,快速响应。

八、优化服务对接方式。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创新工作方式,减少人群密切接触。尽量采用远程协同办公方式,通过电话、微信、网络、视频等方式沟通、协调问题,确需现场勘察和尽调的,协同企业共同做好防护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指小微企业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执行期间如遇市委、市府政策调整,遵照最新政策执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