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2
2020

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甬融担政〔2020〕3号


各合作担保机构:

为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市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助力我市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坚决落实防控要求

各合作担保机构要结合当地疫情防控情况和政府工作要求,强化担当意识,全力做好融资担保服务工作,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加强银担合作,充分发挥好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企业解困,以实际行动向社会展示融资担保的行业价值和社会责任。

二、开辟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企业融资需求

对于从事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企业,各合作担保机构要主动服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评审及担保手续,确保企业融资渠道无缝对接。

三、提高履职能力,主动纾困小微企业

各合作担保机构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沟通协调,推动落实“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帮助小微企业顺利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教育、会展等行业小微企业,乡村农旅、水产畜禽养殖、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和保障市场供应的粮油、蔬菜、肉蛋奶等相关产业的各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暂时受困于疫情的小微企业,倡导各合作担保机构取消或降低收取担保费,取消反担保要求,协调金融机构提高风险容忍度,免除因疫情直接造成的担保贷款逾期、欠息等产生的违约费用。同时,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各合作担保机构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政策传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引导各合作担保机构落实好有关防控疫情的决策部署,结合当前实际,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各合作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贷款期间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且符合再担保纳入条件的,我司免收该期间的再担保费;2019年已纳入再担保业务,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30日仍在保的,该期间已收取的再担保费,我司按2019年与各合作担保机构签订的《全保通再担保业务合作协议》收费标准予以相应退回或抵扣下一年度的再担保费。各合作担保机构要将减免优惠传导至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

二是优化业务流程,加快代偿补偿资金的审批支付。优化再担保业务备案和代偿补偿审批程序,对于合作担保机构申请的代偿补偿资金,及时支付补偿资金,发挥好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振担保机构信心,共克时艰。

三是加强体系建设,推动新成立的担保机构尽快加入再担保体系,加快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好银担2:8风险分担机制,扩大业务合作,支持市内受疫情影响企业恢复生产、战胜疫情。

四是提供24小时业务咨询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为加强业务交流,促进业务发展,市融资担保公司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网络等方式受理业务。

自本通知下发后,与我司新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参照此规定。

业务联系人: 葛  超 13968330928

 业务审核人:陈红燕 13857854495





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