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3
2017

再担保的定义及分类探讨

发布者: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再担保”的定义

再担保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不宜单独使用。准确度表述方式应为再担保机构再担保业务

再担保机构

再担保机构一般是由中央或省级财政出资,以准公共产品为定位,以服务中小微及三农企业为目的,为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机构)提供风险分担及/或信用增进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中国的再担保机构是参照日本的政策金融公库Japan Finance Corporation) 模式建立的,承担着与政策金融公库相仿的作用。

再担保业务

再担保业务是指再担保机构为促进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符合政策导向的中小微及三农企业担保业务,而提供的风险分担信用增进服务。

再担保业务的分类

一、分险型再担保业务(又称为“比例再担保业务”)

分险型再担保业务是指:再担保公司依据与合作担保机构两方签署的《再担保合同》之约定,向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的担保项目提供一定比例责任分担的业务。担保机构向债权人全额代偿后,再担保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担保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担保机构追偿回款后,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约定的责任比例向再担保公司进行返还。

比例再担保是再担保机构最主要的再担保业务品种。

二、增信型再担保业务

增信型再担保业务是指:再担保公司依据与债权人、合作担保机构签署的《再担保合同》之约定,在合作担保机构不能履行代偿义务,且满足三方约定的其他条件时,由再担保公司代为向债权人提供全部或部分代偿的业务。

由于三方约定的其他条件不同,一般又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小类:

      1.一般再担保:当债务人及担保公司均无力偿付,且法院已出具《强制执行终结裁定书》的情况下,由再担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代担保公司直接向债权人代偿。

      2.(北京再担保)一担通:当债务人及担保公司均无力偿付、且法院已出具《强制执行终结裁定书》,或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已超过一年、但主债务仍不能获得足额清偿,在以上任一种情况下,再担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代担保公司直接全额向债权人代偿。再担保公司在代偿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担保公司及反担保人追偿。

      3.(广东再担保)速保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超过一定期限(一般为三到六个月,简称宽限期),且主债务仍不能获得足额清偿,在此情况下,再担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0%-80%直接向债权人代偿。并在代偿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担保公司及反担保人追偿。

一般再担保、一担通与速保通等增信型再担保业务适用于资质较弱的担保机构与银行恢复业务合作。这些产品为不断提升担保行业服务小微及三农企业融资能力,优化担保资源合理配置,完善担保行业体系格局起到补充作用。